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 ↓
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如下↓
国家药监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信息(共23家)
国家及省级药监部门国产呼吸机注册信息(共62家)
省级药监部门医用防护服注册信息(共301家)
省级药监部门医用防护口罩注册信息(共150家)
省级药监部门医用外科口罩注册信息(共523家)
省级药监部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信息(共752家)
省级药监部门红外体温计(含耳温计、额温枪)注册信息(共236家,)
注: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数据过于庞大,可直接复制链接或点击阅读原文自行查询:
http://www.nmpa.gov.cn/WS04/CL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