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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口罩出口无需实施产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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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口罩出口无需实施产地检验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 点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魁文:

“近期,我们对医疗物资出口实施了相应监管。大家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对更好地发挥我国医疗物资在全球抗击疫情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海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企业有序出口,为医疗物资走出国门、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最近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公告。医用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中国海关始终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出口医用物资的监管。比如,前期联合发布了第5号公告,最近刚发布了第53号公告,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医疗物资的有序出口。海关将对相关工作情况做进一步解读和发布,希望大家关注相关专题新闻发布。”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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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海关总署第53号公告发出之后一天,4月11日海关就发布了一条紧急通知,针对53号公告做出了具体解释。再结合14号的新闻发布会中提到的公告解读。


无数人担心的“法检”,没有了。


一、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署监发「2020」72号)


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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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网址:http://www.jlty56.com/news/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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